八月十一日夜 · 五(2 / 2)

第四位陪审员:起立我赞成被告犯罪事实成立这一说法。理由则是同之前的第一位以及第三位陪审员所陈述的一样。

这时

陪审长:起立请大家稍等一下,那么,主张被告犯罪事实属实,也就是支持罪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。

六位陪审员站了起来。

陪审长:那么,认为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成立,也就是主张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陪审员请起立。

五位陪审员站了起来。

陪审长:主张罪名成立的有六位,主张不成立的有五位。那么,我最后陈述一下我的意见,并将其加入最终表决。我首先认为本案是一件极其可疑的案件。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、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都持有相同的说服力。铃木和野间的证言我哪一方都无法相信。我想这是最正确的看法。然而从其他的证据物件来看,都不能充分地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。我的观点就是“不能只因怀有嫌疑,就接受审判”,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,我主张罪名不成立。于是,两方的票数是六比六平。按照陪审法的规定,为保护被告,我们必须采纳对被告有利的判决结果。因此,犯罪事实不成立,被告无罪。本庭决定: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
陪审长手持讯问书起立,陪审员也相继起立。